重庆市万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
关于印发《万州区区级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(试行)》的通知
江南新区管委会,各镇乡(民族乡)人民政府,各街道办事处,区政府有关部门,有关单位:
经区政府同意,现将《万州区区级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(试行)》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组织实施。
重庆市万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
2018年8月27日
暂行办法(试行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统筹整合区级财政产业发展资金,规范财政资金使用管理,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,推动产业转型升级,促进产业发展,结合我区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发展资金是指由区财政每年纳入预算安排、支持我区工业、科技创新、商贸物流、对外贸易、旅游发展的专项资金。
第二章 职责分工
第三条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区产业发展资金统筹工作,牵头项目汇总、综合平衡,提出项目年度计划安排建议,下达项目年度计划。
区财政局负责全区产业发展资金预算安排、下达和资金拨付、绩效评价工作。
区审计局负责全区产业发展资金审计监督工作。
第四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作为全区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实施、监管的责任主体,负责本行业项目收集、审核、申报、监管、验收和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。
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
第五条 产业发展资金遵循公开、公平、公正原则,择优扶强,突出重点,统筹安排使用。
第六条 支持对象
产业发展资金原则上支持在万州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、纳税的独立法人企业,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,信誉及财务状况良好,三年内企业无财政资金使用违纪、违规、违法行为且无税收违法行为。
第七条 支持范围
产业发展资金以支持产业发展为主。工业发展主要支持重点产业培育、企业转型升级、提质增效等;科技创新发展主要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;商贸物流及对外贸易发展主要支持商贸服务业、现代物流、粮油储备、外经贸发展等;旅游发展主要支持规划编制、宣传营销、重大节会活动等。
第八条 支持方式及适用对象
产业发展资金分为补助、贷款贴息、奖励三类,均采取事后补助方式,另有资金支付要求的除外。其适用对象分别为:
补助。主要支持重大制造业项目、企业科技创新项目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、粮油储备、多式联运、开放平台及旅游发展规划编制、宣传营销、重大节会活动等。单个项目的投资补助为一次性安排,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、基本建设手续完备、申报上年已基本竣工的项目。
贷款贴息。主要对生产经营和经济社会效益较好的规模(限额)以上制造业、商贸服务、现代物流等企业给予流动资金贷款贴息。
奖励。主要奖励货物出口贸易等。
同一项目每年只能享受一种扶持方式,当年已获得其他区级及经开区财政资金支持、市级及以上专项资金支持的不能再享受区级产业发展资金扶持。特殊情况需突破本办法规定条件的,实行“一事一议”,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报区发展改革委统筹研究后报区政府审批。
第四章 申报和审核
第九条 建立各行业主管部门申报、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统筹、区政府审定的管理机制。
第十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、各行业发展专项规划和当前重点工作,结合区级产业发展资金支持方向和领域,严格筛选补助项目,编制储备项目清单,报送区发展改革委。区发展改革委建立项目储备库,实行动态管理和不定期调整机制。
第十一条 对没有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,原则上不予安排投资补助资金。
第十二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申报工作。补助类,原则上每年1月初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在项目业主申报的基础上,在项目储备库中,根据全区产业发展重点、项目进展情况、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,筛选申报项目,开展项目真实性审查,提出项目、资金安排建议计划,3月初报区发展改革委。粮油储备补贴、万州保税物流中心租金由区商务局在每年1月初根据资金实际支付要求申报当年预算安排,报区发展改革委。多式联运由区商务局在每年1月初开展申报和真实性审查,3月初报区发展改革委。旅游发展规划编制、宣传营销、重大节会活动等补贴由区旅游局在每年1月初根据当年工作计划申报当年预算安排,报区发展改革委。贷款贴息和奖励类,原则上每年1月底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在项目业主申报的基础上,对贷款合同、利息支付和奖励等佐证材料开展真实性审查,3月初报区发展改革委。
项目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、完整性、有效性、合法性及资金使用情况签订承诺函。
第十三条 区发展改革委加强统筹平衡。在各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提出建议计划的基础上,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研究提出项目和资金安排建议方案,4月初上报区政府审定。
第五章 下达和拨付
第十四条 项目公示。经区政府审定的项目和资金安排计划,由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,对有异议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,会同区发展改革委、区财政局及异议答疑部门等共同审查,提出审查处理意见后提交区政府审定。
第十五条 下达预算和投资计划。根据区政府审定的项目和资金安排方案,区发展改革委将投资计划下达给项目业主,区财政局将资金预算下达给项目业主。
第十六条 资金拨付。补助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,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开展项目验收并验收合格后,经项目业主申请和行业主管部门同意,区财政局直接拨付项目业主;粮油储备、开放平台补助由区商务局审查同意后,区财政局按照投资计划和拨付要求据实拨付企业,多式联运补助及货物出口贸易奖励经业主申请、区商务局审查同意后,由区财政局直接拨付企业。旅游发展规划编制、宣传营销、重大节会活动等补助直接拨付区旅游局。
第十七条 产业发展资金必须在每年12月初前使用、拨付完毕,结余资金由区财政统一收回。
第六章 实施和管理
第十八条 项目业主是项目实施的第一责任主体,投资补助项目业主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完善项目建设手续,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、招标投标制、合同管理制、监理制、竣工验收制度。项目业主负责按项目计划和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项目。
第十九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是项目监管主要责任单位,督促项目业主严格按照投资计划实施,加强项目质量和安全管理。
第二十条 项目业主完成项目计划建设内容和投资后,及时开展自验,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,向各行业主管部门申请项目验收。补助事项中多式联运由申报企业将航次、运单、发票等提交区商务局审查,旅游经费补助由区旅游局自行负责。贴息由项目业主将贷款合同、贷款到位凭证、贷款使用凭证及贷款利息支付凭证等提交行业主管部门审查。奖励事项由项目业主将佐证资料等提交行业主管部门审查。
第二十一条 项目业主收到区财政局拨付的专项资金后,按照财务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。发展资金必须专款专用,严禁截留、挪用。发展资金的使用、管理情况应当接受财政、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。
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局负责全区产业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工作,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要求对本行业产业发展资金使用开展绩效评价,对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督促各项目业主及时进行整改。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次年安排产业发展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。
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申报、实施、验收项目和资金使用过程中有弄虚作假、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的,按照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427号)进行处理,收回已拨付资金,并将企业失信行为录入企业单位信用档案,同步报送重庆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,在“信用中国”、“信用重庆”、“信用万州”网站统一对社会公示,对失信企业进行惩戒,并追究其责任人员责任,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。
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管理中有出具虚假审查意见、违规批准项目、违规管理和安排使用资金等行为的,要追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;涉嫌违法犯罪的,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第七章 附则
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原以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、区财政局与区经济信息委、区科委、区商务局、区旅游局等部门制定印发的关于工业、科技创新、商务发展、现代物流业发展、旅游发展等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方案、管理使用办法等同时废止。

